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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4-12 浏览量:14725次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学院教学、科研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努力把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建设成为独具特色的高职院校,进一步加强学院学术管理,规范学术工作制度,促进其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有关精神,成立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科研学术问题的最高审议、评定和咨询机构,对学院教学科研等重大事物发挥审议、咨询作用,为院长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维护学术独立,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规范和完善学术管理体制、制度;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协调学术与行政关系,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形式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委员若干。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系(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副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第六条  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党纪国法和学院的各项规定,思想作风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办事公道;

(二)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在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院建设和发展,热心学院的学术研究活动,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或有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必须经民主推荐产生候选人。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以由院长或者主管副院长兼任,也可以由院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学术委员会就学院学科建设、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岗位晋级评审推荐、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二)评议学院科研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中期检查和验收报告。

(三)评定教学和学术成果,对外推荐优秀学术人才和学术成果。

(四)评议和监督教学和科研质量。

(五)接受学院委托对有关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学术研究和队伍建设等重大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六)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七)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特邀委员根据学院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院章程或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学院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提出咨询意见,或者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三)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人才选拔培养及质量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
   
(五)学院教师职务聘任评审推荐标准与办法;
   
(六)学院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整体的科研学术水平、专业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并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预算安排。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章程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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