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校园招聘活动,向招聘企业和毕业生提供优质服务,切实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促进我院毕业生充分就业,制订本规定。
一、校园招聘会
校园招聘会系指用人单位以招聘毕业生为目的,在校园内举行的各种活动。
二、招聘单位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应遵守的规定
(一)举办校园招聘会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与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相关系部进行联系,说明招聘意向、要求、联系方式以及希望通过何种方式进行招聘(例如召开宣讲会、或发布就业信息并进行宣传等),以便落实招聘活动的各项安排。
(二)、招聘人员必须出具本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单位介绍信和招聘工作人员的工作证、身份证。
(三)招聘单位必须按照学院规定张贴招聘海报和发放宣传材料。
(四)招聘单位应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相关信息。
(五)招聘单位不得侵犯其他单位、求职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招聘人才。
(六)招聘单位不得以人才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求职应聘人员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求职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七)招聘单位未经求职者个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泄露求职应聘人员的资料和信息。
(八)不得擅自使用求职应聘人员的技术、智力成果。
(九)用人单位在与应聘个人确定录(聘)用关系时,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十)法人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进行招聘时,必须出具上级单位同意或者许可的证明文件。
(十一)人才市场等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招聘人才,必须出示用人单位的委托或许可证明文件。
三、各系部在校园招聘会活动中应注意的事项
(一)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将招聘信息上网通知相关专业系部,各系部应及时、准确地通知相关学生。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应聘活动。
(二)有关系部在接到招聘通知一个工作日内,以纸质形式将报名学生的姓名、专业等信息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招聘会当天,有关系部必须指派一名专职教师或辅导员到招聘会现场,协助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工作人员维持秩序、代发宣传资料、收取简历、发布笔试、面试名单。
(四)用人单位录用名单公布后,辅导员督促学生签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有关系部对就业协议书进行审核登记后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邮寄。
(五)各系部及时填写《校园招聘会登记表》、《校园招聘会登记汇总表》,每月28日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六)《用人单位综合评价表》、《毕业生信息反馈表》、《毕业生跟踪调查反馈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等需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填写的表格,在毕业生离校时需发放到学生手中,以便后期资料收集。
(七)各系部要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动态,对毕业生去向统计要实行周报制,每周五向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报送《毕业生就业去向统计表》以便全面及时地掌握毕业生动态信息。
四、毕业生在校园招聘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定
(一)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服从招聘工作人员安排,自觉维护招聘现场秩序。
(二)毕业生听完用人单位介绍后,如果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岗位满意可继续与用人单位交流,否则请安静退场。
(三)毕业生凭《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推荐表》、《个人简历》等材料或学生证入场。
(四)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园招聘会,已落实就业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待签约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它招聘活动。
(五)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
(六)未就业往届毕业生原则上可以参加学院举办的各种招聘活动。
五、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