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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毕业生推荐就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0 浏览量:12187次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改革的新形势,使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在就业工作组织实施过程中,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是我院联系社会的纽带,对促进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具有导向作用。学院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就业质量检验办学水平,把毕业生就业摆在学院工作的突出位置。

第三条 就业工作重心下移,就业指标分解到系部,形成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全面组织协调、各系部重点组织、其他部门配合、辅导员、教师全员参与的就业指导工作体系,实现毕业生就业工作 “指导课程化、招聘市场化、手段现代化、队伍全员化”。

第四条 凡获得毕业资格的我院学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落实就业单位。    

第五条 在“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院推荐,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方针指导下,推荐和帮助指导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就业工作职责分工

第六条 学院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制定学院就业工作具体实施意见,研究决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指导有关系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各系部成立就业工作组,具体负责本系部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七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就业方针、政策,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起草修改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二)组织较大规模的毕业生就业招聘会,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等。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上报毕业生就业工作信息,发放、审批就业协议书,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经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总结、交流和表彰工作。

  (五)加强对外联系,广泛获取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开拓、建立实习、就业基地。

 (六)建立和管理毕业生就业信息服务系统,建立毕业生人才资源库,管理学院就业网站,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搭建沟通平台。

(七)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及时向学院反馈社会用人需求和毕业生就业质量状况,为学院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依据。

(八)开展就业指导研究,学生就业心理咨询、职业生涯设计、能力测评、求职登记、求职技巧培训等指导服务工作。负责全院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

(九)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各系部就业工作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系部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

(二)全面考核及掌握本系毕业生的德、智、体、能综合素质情况。

(三)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及毕业生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初批,并形成本系部建议就业方案。

(五)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推荐,使就业率达到或超过省和学院规定的水平;周密细致做好毕业生就业率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六)做好年度毕业生就业计划和工作总结,开展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工作。

(七)做毕业生文明离校及安全教育工作,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八)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三章 就业指导

第十条  坚持就业指导全程化。从入学开始加强对学生进行国情、省情教育、就业创业教育、适应社会教育、就业观念教育和挫折教育,使学生建立正确的择业观。针对不同年级的不同特点开展不同形式的就业指导,正确把握就业定位。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课程化、多样化。按必修课要求开设上好就业指导课,必要时聘请院外专家、经验丰富的老师来院授课或讲座,帮助学生认清就业形势,端正就业态度,提高就业技能,增强就业竞争力。指导学生进行职业生涯设计,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测评,突出就业指导的科学合理性和前瞻性。

第十二条  通过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鼓励优秀毕业生主动到国家急需的部门工作,到基层工作,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工作。鼓励毕业生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对于符合条件、愿意到边远和基层(县级以下)地区工作的毕业生,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提供到基层就业、创业信息。

 第四章  校园招聘管理

第十四条  我院毕业生“双向选择”从每年10月20日开始。学院为每个毕业生提供《推荐表》、《就业协议书》,毕业生自备 《求职简历》等材料。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来我院招聘毕业生,需到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填写“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毕业生需求信息登记表”(或登陆我院就业网),登记该年度对我院毕业生的需求情况。首次来我院招聘毕业生的单位,需持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单位简介到我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经审查后及时在院内“就业信息”专栏和校园网上发布,并及时提供给各系部

 第十六条  院内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管理。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各系部可以分级运作,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各系部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须事先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采用引诱、欺骗、强行和要挟等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十八条  实行就业招聘市场化。坚持以下推荐就业原则:

(一)择优推荐原则:即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对于“三好、优干”学生、奖学金获得者、社团组织工作突出者等品学兼优、表现优秀的毕业生,实行优先推荐,结合用人单位条件优先考虑本人就业意愿。

(二)自主择业原则:即在整个推荐过程中,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提供就业信息,审查用人单位资质和基本情况,不对用人单位的发展前景做承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方见面洽谈。

(三诚信原则。对缺乏诚信并给学院造成一定影响的毕业生,不予推荐就业,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毕业生推荐就业条件

(一)符合我院“三证制”条件,达到毕业要求(学习成绩合格,获得教学计划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取得思想品德表现合格证)。

(二)在学院学习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或受过纪律处分能改过者。

(三)缴清所欠费用。

 第二十条 推荐就业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毕业生报名:学生根据学院提供的就业信息,自愿到辅导员处报名,领、填报名表。

(二)辅导员推荐:报名同学填好表格后交辅导员,由辅导员负责审核报名表的真实性。对符合推荐条件的,填写推荐意见并报系部。

(三)系部审核并统计报名人数,及时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系部组织的招聘活动无须报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四)经审核不符合推荐条件的毕业生,暂不予推荐。

(五)组织用人单位来校面试(或组织网上远程面试)。面试期间学生应注意有关通知,规定时间不在面试现场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六)面试合格后征求家长意见。

(七)签订就业协议书。

(八)办理离校手续。

(九)岗前教育及安排到岗日程。

(十)文明离校,安全上岗。

各系部自行组织的就业招聘活动,由本系部参照以上程序自行安排。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学院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原则上安排在非教学时间举行。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凭学院印发的推荐表与用人单位洽谈,可在国家规定政策范围内与用人单位多方洽谈,但最终只能选择一个单位。毕业生应自觉遵守招聘活动秩序,服从学院统一安排,诚实守信,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讲文明、懂礼貌。

第二十三条  签署就业协议书时,由用人单位或毕业生中的一方送交所在系和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签章登记。协议书经学院签字盖章后,纳入国家就业计划,学生的所有人事关系依此转移。就业协议书签订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争议,由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系部和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参与协调,也可要求有关部门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管理的其他要求

(一)鼓励教职员工联系并提供就业单位,并按学院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资奖励。教职员工介绍的用人单位来校招聘,事前需和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联系,对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或系部按照学院有关推荐就业的规定安排招聘应聘工作。除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和系部外,其他部门、教职工和学生不得私自张贴和散发招聘广告或找班主任(辅导员)自行在班级、学生中组织应聘活动。

(二)任何用人单位、中介机构人员未经学院许可,不得私自张贴和散发招聘广告,不得私自到班级和学生中组织宣传招聘活动,任何老师和学生有权阻止并及时报告院、系领导或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三)教育毕业生在寻求就业、创业过程中要警惕诸如传销、诈骗等陷阱,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

(四)毕业班学生不得在学院规定就业的时间前,以找工作为由擅自离校。各系部要严格控制本系毕业生的流向。对于按学院规定时间就业的学生要掌握其去向,认真建立学生就业档案。

(五)自主就业(不经过学院推荐)的毕业生在离校前必须向系部提供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接收函,作为编制毕业生派遣方案、办理派遣证、户口迁移和统计就业率的依据,由各系部办理离校手续。

(六)为了维护就业的严肃性,经学院推荐、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不愿去用人单位工作或工作一段时间返回学院的(包括被用人单位辞退或主动辞职),原则上学校不作第二次推荐(非学生本人原因除外)。

(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接受函(统计就业率的依据)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收集、统计。各系部就业率以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两个时间段报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