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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0 浏览量:12067次 信息来源:原创文章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规范毕业生就业行为,切实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学院社会声誉,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结合我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下同)由国家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制表,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表示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和鉴证,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学院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派遣毕业生的依据。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愿意接收毕业生,学院是否同意推荐等条款。

第三条  毕业生通过“自主择业,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就业意向,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就业协议书》为双方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即刻生效,具有法律效力,学院参与协议签订及签章只起鉴证、监督和登记作用。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填写、审核及使用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须签订《就业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发放,各系部集体领取。

(三)《就业协议书》实行编号管理。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统一编号,每位毕业生只能使用属于自己唯一编号的协议书。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就业协议书》,每套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各执一份。

(四)毕业生联系好工作单位,经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及应聘意见、签字,用人单位填写基本情况及意见并签署用人单位意见和上级主管部门公章后,由毕业生或签约单位交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鉴证、登记手续。

(五)《就业协议书》不得挪用、转借,否则,一经发现,学院将予以严肃处理。

(六)《就业协议书》复印无效。

(七)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有关说明  

1、凡校企合作订单班学生,原则上只能与订单公司签订《就业协议书》。若有变更毕业生本人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凡参加专升本考试、参加国家(地方政府)项目,但未明确是否录取的毕业生,在联系工作时须向用人单位说明情况,并应在《就业协议书》相关条款中写明处理办法。否则,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毕业生如因专升本等原因不参加就业者,必须由所在系部及时收回协议书并交回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第五条  《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原则  

(一)主体合法原则:签订就业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 毕业生必须取得毕业资格,并且没有其他方面的择业限制。如果学生在派遣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或由于个人其他原因无法派遣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接收而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必须具有合法从事各项经营或管理活动的能力,单位应有录用毕业生计划和录用自主权,否则毕业生可解除协议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二)平等协商原则:就业协议的双方在签订就业协议时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是一致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应在签订就业协议时要求毕业生交纳风险金、保证金。除协议书规定内容外,双方如有其他约定事项可在协议附加条款或备注栏中加以补充确定。

第六条  签订《就业协议书》的程序

(一)毕业生如实填写本人基本情况。

(二)毕业生阐明自己的就业意向,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注明单位基本情况和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各项条款内容须填写完整,笔迹要清晰。然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三)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盖章。

(四)用人单位须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书起10个工作日内将协议书送交或邮寄到学院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经鉴证、登记后纳入就业方案。鉴证后的协议书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返还给双方当事人。

为保护毕业生利益,学院作为鉴证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利接收毕业生的最后关口,原则上要求单位先签署用人意见并加盖公章,然后再由学院填写意见并盖章。如因地理位置较远或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最终意向等需要学院先盖章的,学生需要提供单位接收函和本人保证书。

(五)未经学院鉴证、登记、签章的就业协议,学院有权不予列入当年的就业方案,不予办理相应的毕业生派遣手续。

第七条  无效协议  

(一)无效协议是指欠缺就业协议成立的有效条件,或违反就业协议订立的原则,从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就业协议。  

(二)用人单位或毕业生采取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无效,由于无效协议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责任方承担。  

(三)无效协议自订立之日起无效。  

第八条  就业协议的解除  

(一)就业协议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  

(二)单方解除,包括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协议,属违约行为,解约方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单方依法或依协议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业协议有法律或协议上的依据。此类单方解除,解除方无须对另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三)双方解除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来订立的协议,使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此类解除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体现,各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双方解除应在学院就业方案上报之前进行,如就业派遣方案下达后双方解除,还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办理调整改派手续。

第九条  违约责任的追究  

(一)《就业协议书》一经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违约方应向权利受损方支付协议条款中所约定的违约金。  

(二)用人单位违约,学院将与用人单位直接协商、交涉,尽可能妥善解决,学院支持毕业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就业协议书》补发办法

(一)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违约的,由原录用单位出具同意解约的书面意见和签章,新单位的接收函,经本人申请,系部签字同意后,在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如办理二次及以上违约手续,学院在重新领取的协议书备注栏内注明毕业生违约次数。

如果用人单位已盖章,学生未签字而改变主意不想再继续签约,需由用人单位出具相关说明书,方可到招就处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换手续。

(二)《就业协议书》因非人为的破损等原因不能使用的,可由所在系部就业工作负责人在原件上签字、毕业生本人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更换。

(三)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要认真保管,遗失原则上不予补发。若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发时,毕业生必须本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说明遗失经过,并需注明“若有其他就业协议纠纷,责任自负”字样,由所在系部就业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在60个工作日后予以补发,加收工本费10元/份。

如毕业生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再以丢失或其它理由欺骗学院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和另一单位签约的,所签协议无效。学院仍按原签订的就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四)因协议书本身质量或印刷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的,不属于补发范围。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就业协议书》均为原件。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