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树立优良的学风、校风,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结合学院学生实际情况特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评优评先工作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各系部具体实施。
第三条 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均有资格参加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进步奖和先进班集体的评定。
第四条 评优评先工作要严格对照评选条件进行,坚持标准,宁缺毋滥,不得弄虚作假。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个人奖励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三好学生”的评选
第六条 三好学生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每学年(每年9月或10月)评选一次。名额为各班级总人数10%,以专业(班级)年级为单位统一评选。
第七条 三好学生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贯彻习近平新时代社会主义思想,政治上要求进步,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助人为乐,遵纪守法,敢于同不良倾向做斗争。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端正态度,刻苦努力,能较好掌握各门功课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认真完成课内外作业,无补考、旷课和作弊现象。各科成绩每门80分以上。
(三)身体好。身体健康,能坚持体育锻炼,踊跃参与学院组织的多种文体活动;讲究清洁卫生,无不良生活习惯。
第八条 “三好学生”评定要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防止以“一好”代替“三好”。
第九条 奖励(含评为省级及以上“三好学生”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由学院进行公开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章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十条 班委、团支部委员的学生干部评选工作,以班级为单位组织评选,评定名额为班级学生干部总数的5%;系部学生会、分团委、学生组织的学生干部评优工作由各系部负责评选,评定名额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0%,报学院团委审批;学院团委、院学生会的学生干部评优工作由学院团委负责评选,评定名额为参评学生干部总数的10%,评选时应听取被评学生干部所在班、系部领导意见。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政治素质好;思想品德考核成绩在良好及以上;
(二)任职一学期及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肯干,以身作则,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工作成绩显著;
(三)学习认真,各门功课成绩均在及格以上(含及格),且平均分达到75分以上;
第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优秀学生干部奖励(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学生干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由学院进行公开表彰,授予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 学习进步奖的评选
第十三条 学习进步奖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名额为各班级总人数5%,以班级为单位统一评选。
第十四条 学习进步奖应具备的基础条件: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等级为合格以上,所学课程无不及格现象。与上一学年相比,课程加权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或本班级内上升20%。二年级的学生可以比较大学一年级第二学期和大学一年级第一学期的成绩及排名。
第五章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
第十五条 先进班集体按照全院班级总数的10%评选,由班级提出申请,各系部负责推荐,学生工作处组织审核,学院审批。
第十六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一)班集体成员团结友爱、相互关心、奋发向上、纪律严明,班风好;
(二)学生虚心好学,刻苦专研,考试无作弊现象。考风正,学风好;
(三)积极参与学校大型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娱、体育活动、学生特长明显,综合素质高;
(四)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全班无一严重违纪现象,无一有损学院荣誉的事件;
(五)班委会与团支部密切配合开展工作,能发挥核心作用,干部齐心协力,充分发扬民主,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七条 先进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组班不到一年者(包括组合班),不参加评选。获得学院学年表彰的先进班集体,学院颁发奖状。
第六章 学生评优审定及程序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进步奖
(一)学期有学习成绩不及格者;
(二)当年(学期)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
(三)学期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者;
(四)在教职工和学生中有不良反映,影响较坏者。
第十九条 各班应当成立评议(民主评议)、评选工作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任副组长,组员由辅导员指定),首先组织本班学生进行学期(学年)个人总结,然后根据评比条件产生本班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进步奖推荐名单。
第二十条 各班评选结果确定后,将评选材料上报各系部,由各系部组织人员进行初审,并征求任课教师等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公示,初审合格后,将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进步奖和先进班集体名单及相关申报材料交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院批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在复审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条件者,予以取消,其名额不再另行替补。
第二十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习进步奖、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9-10月份组织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修订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