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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1-10-27 浏览量:8093次 信息来源:学工处

为充分调动学院广大学生学习、训练的积极性,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发挥优秀学生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务学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职业院校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19〕25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学院制定本办法:

一、高职国家奖学金

(一)高职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及条件

1.评选范围

在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接受全日制高职教育,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

2.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在符合基本条件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上一学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90分以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具体包括以下要求:

(1)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10%(含10%);

(2)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4.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艺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学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有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初修);

(2)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者,受处分者;

(3)延长修业年限;

(4)未缴清本年度学费者;

(5)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二)高职国家奖学金评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1.评选名额

学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按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确定。

2.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三)评选原则

1.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2.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3.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

4、各系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评选申报工作。

(四)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各系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组织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XX学年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系部初审。各系部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收集学生相关材料并进行评审工作,提出本系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于每年10月中旬,报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处);

3.汇总评定。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处)将各系初审反馈名单汇总评审,提出学院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无异议,于10月下旬报省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审批;

4.公示期间,如有学生投诉、举报,需要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二、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

(一)评选范围及基本条件

1.中职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

在湖北铁道运输职业学院(武汉铁路技师学院)接受全日制中职教育,二年级及以上特别优秀的在校学生。

2.评选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

(3)遵守宪法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

(6)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上一学年全年两学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90分以上,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名列前茅,具备下列之一:

(1)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

(2)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排名未进入5%,但达到前30%(含30%),且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习成绩排名未进入前30%的不具备申请资格。

4.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在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评选资格

(1)上一学年度有不及格课程(初修);

(2)在校期间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者,受处分者;

(3)延长修业年限;

(4)未缴清本年度学费者;

(5)在评选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等。

(二)选名额及奖励标准

1.评选名额

我院国家奖学金的名额根据省教育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分配名额数确定。

2.奖励标准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三)评选原则

1.国家奖学金的申请及评审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2.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学生。

(四)评选程序

1.学生申请。各系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及其它有关规定,组织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XX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系部初审。各系部评审小组负责组织收集学生相关材料并进行评审工作,提出本系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于每年10月中旬,报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处);

3.汇总评定。评审委员会(学生工作处)将各系初审反馈名单汇总评审,提出学院国家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若无异议,于10月下旬报省资助管理中心;

4.公示期间,如有学生投诉、举报,需要进行认真调查,如情况属实,应及时纠正。

三、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学院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各系负责人组成,全面指导学院的国家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各项评选组织和申报工作;

(二)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工处负责人担任,成员包括各系负责人、专职资助管理人员、学生会干部组成;

(三)成立评审小组。各系成立评审小组,各系书记担任各评审小组组长,成员包括全体辅导员和学生干部代表;

(四)各系具体负责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评选申报工作。

四、国家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获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经教育部批复后,学院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学院资助管理部门(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和各系部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3.学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于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监察和监督。

五、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以前办法、规定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