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省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任务: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部门预算,严格预算管理。
(二)依法管理收支,开展会计核算,进行绩效分析。
(三)加强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四)建立、完善和实施财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经济活动合法合规。
第三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院成立“财务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财务的副院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担任领导小组成员。
第四条 学院设立财务科,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财务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中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学院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财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完整性原则:全院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各项收入及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二)统筹性原则:统筹全院预算安排,统一管理;
(三)保障性原则:压缩一般性支出,保障基本运转,保障学院重大决策和中心工作实施;
(四)刚性约束原则: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禁无预算或超预算支出,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支出用途。
第六条 全院部门预算编制工作由财务科统一部署安排。学院各内设部门按统一要求编制预算草案,报财务科审核汇总后提交学院党组审定,形成全院部门预算文本草案,经省厅会计核算中心批复后执行。
第七条 全院部门预算执行实行定额控制。学院各部门在下达的控制数和工作项目范围内执行预算,财务科负责学院各部门预算执行契合度、执行率的督促考核。
第八条 学院预算一经确定,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任意变动预算;预算的调整必须严格控制,如确实需调整,严格按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应当加强会计核算管理,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会计核算。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准确运用会计科目,合理设置辅助核算,规范编制财务报告,保证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不得伪造、变造、损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 财务科负责全院预决算及“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
财务科负责全院部门决算编制、审核、报送、分析利用、数据质量检查、数据资料管理等工作,决算编制必须数据真实正确,内容完整,账证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表表相符。财务科负责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建设和学院项目资金绩效目标编制。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十一条 财务科负责在每季度末月上旬向省厅会计核算中心申报下季度国库零余额用款计划、实拨资金账户用款计划和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按政策规定有收费许可、资产收益或资产处置的全部非税收入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的发票、收据归口财务科统一管理。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用于代收、暂收、内部往来结算等事项;非税收入票据用于有政策规定收费许可的收费事项。严格区分收入事项和往来事项,合规使用财政票据,不得滥用票据。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专人开具,“管、开”分离。按财政规定及时办理票据购领,登记票据台账。除省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外,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票据,严禁套开、虚开、借用票据。
第十四条 按省财政国库下达的用款指标及其特性执行预算。严格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明确权限,规范审核,履行程序,确保支出行为合规、票据真实有效,审批手续和附件齐备。不得虚列事项套取现金,不得报销不属于本单位业务范围的票据,不得报销发票抬头为个人、发票单位名称不全的发票,不得使用假发票,不得违规使用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票据、其他单位内部往来票据和白条入账。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厅有关工资、津补贴、福利费、慰问费等政策规定,严格专项用途,严禁自行扩大发放范围、擅自设立发放项目和自行提高发放标准。学院在职职工加班按有关规定安排补休,不得发放加班费、误餐费等。
第十六条 规范预付事项。凡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公务支出,除按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外,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各类符合政策规定的劳务费发放由经办部门按规定制表,由财务部门委托银行直接划入领款人银行卡。特殊紧急情况需要预付款的,需提供必要依据并按批准权限办理预付款手续,以银行转账形式暂划入经办人银行卡或暂付给收款方。预付事项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报账核销。
第十七条 会议、培训、公务出差、公务接待、因公出国、公务用车等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支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各项支出在预算范围内实行事前审批,事后审核报账。
第十八条 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不得违规变更采购方式,不得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不得指定供应商。财务科定期向省厅会计核算中心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审核通过后报省财政厅批复。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银行账户管理,按财政部门规定开设基本账户,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开设专项存款账户。严禁银行账户出现任何与本单位职能不符或违法违规的用途,严禁未经省财政审批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核准设立银行账户,所有的银行账户必须定期报会计核算中心备案。
第二十条 新设或撤并银行账户、大额资金存放银行的确定等事项要履行规定程序,由学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内部公示,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不得通过零余额账户向实有资金账户转拨资金,不得以学院银行账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信用担保,不得将学院银行账户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放单位资金。
第二十二条 要妥善审慎保管银行预留印鉴,严格规定用印程序,明确责任。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分类管理银行资金账户,不得在银行账户外库存现金和转账支票。要与开户银行及时对账,保证流动资产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四条 财务科负责做好资金收付的核算工作,及时清理资产和负债,报送资产负债报告和报表,定期清理各类债权债务。呆坏账的核销或报损,必须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前提下,按规定程序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五条 按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标准配置通用办公设备、专用设备和家具类固定资产,按公车改革后的政策和编制规定配置公务车辆。不得超标准、超数量、超范围配置固定资产。
(一)新增固定资产由各部门提出需求,财务科审核汇总全院年度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报省厅会计核算中心审核批复后在预算范围内按政府采购规定程序购置。
(二)报废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由相关部门履行鉴定程序后报财务科审核,符合报废条件的准予报废,并在省财政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固定资产台账、会计账等方面作同步下账处理。报废资产处置须履行财政规定程序,处置收益全额缴入省财政专户。
(三)财政性资产(含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对外或学院内相互借用、无偿调拨、出售、捐赠、置换、出租、异地转移等事项,必须执行财政部门的相关政策规定。
(四)建立内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专人负责,登记台账,建立卡片,及时动态反映固定资产异动情况,定期盘点清查,做到帐、卡、物相符。
(五)通用类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按省财政有关规定执行,由保管使用部门负责,办公家具类固定资产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
(六)固定资产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招标、审核申报,分类执行。其中通用类办公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各部门在省财政供应商目录内的中标者中选择采购,办公家具类由后勤服务中心在省财政供应商目录内的中标者中统一采购,各类固定资产采购结束后由接收使用部门办理报账,登记台账。财务科负责审核、申报、支付、省直行政资产信息系统登记、记账建卡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财务科负责组织全院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和资产管理绩效评价工作。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全院财务工作接受省厅社保基金监督处的审计监督及省厅会计核算中心的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全院财务工作接受上级部门、财政部门、纪检部门各项巡视、专项治理、督办检查等事项的查账和质询。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外部审计发现问题的分析整改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分析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第三十条 要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健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支出报销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岗位责任等管理规章,建立落实权责对等、风险可控、传导顺畅、问责有据、监督有力、协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责任体系。要加强对财务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考核,建立轮岗机制,不断提高人员素质水平和财务管理水平。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有管理规定的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铁路技师学院财务管理办法》(武铁技发[2016]27号)同时废止。学院现行其他财务制度与本规定有不一致的,从本规定。
第三十岁条 若遇国家、省厅出台新规,本规定与其不一致时从新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