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铁路技师学院采购及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的采购及资产管理工作,加大集中采购力度,防止腐败行为发生,提高资产利用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及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各部门使用学院预算经费、科研经费、贷款资金、捐赠资金及自筹资金等经费购置的物资,包括后勤服务、教学科研、图书资料、办公使用的各类物资设备,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流程
第二条 采购原则。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要遵循纳入计划,调查论证;保证重点,兼顾使用;满足功能,经济适用;同类资产,同类性能,调剂使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已有资产的效益,杜绝闲置和浪费。
第三条 计划申报。凡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报废更新,均要纳入当年预算计划,由使用部门编制年度预算计划,采购资产须填写经费支出审批单,报学院审定,列入财务预算,实施计划时,按本办法程序办理。
第四条 调查论证。采购投资较大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尤其是教学实验设备、生产生活设备,由学院指定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项目专班,对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进行调查论证,并写出论证报告,说明其使用性、可靠性、前瞻性和经济性,为学院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五条 审查批准。采购20万元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或其他特殊货物、工程和服务,经学院研究决定、院长批准。按相关规定须由主管部门批准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汽车等),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条 组织招标。经审查批准采购的大型设备、大宗物品等,须按相关规定,成立专门的招投标小组,组织招投标活动。招投标活动结束后,招投标小组须向学院报告评标议标结果。按相关规定须纳入政府采购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 签订合同。经办部门和分管领导严格按评标议标确定的内容,认真审查合同条款,确认数量、价格、交付期、售后服务等条款,合同文本做到合理合法,有法可依,最后送院长审查签字,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一般采购合同签订一式三份,对方执一份,我方执两份,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一式六份,对方执一份,我方执五份。
第八条 合同备案。政府采购经办人签订合同后,及时将合同送至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报送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进行备案处理。未经备案的政府采购合同一律不得进行付款。
第九条 采购验收。供应商按合同期送达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使用部门经办人、专业人员、学院资产管理人员一同检查验收(必要时可选择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所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型号、附件、数量质量等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填写《新建(采购)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记录》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条 报销付款。新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时,报销凭证必须附有:1、采购合同、采购申请表;2、应列入固定资产的需验收交接记录表,纳入三级管理台账,3、正规发票、物品清单。否则,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
第三章 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管理是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基础性工作,重点把握建账建卡、保管维护、变动移交、年终清查主要环节。
第十二条 实行三级管理责任划分
一级管理为学院管理,由后勤服务中心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全院资产总账,办理全院资产变动手续,定期检查资产使用管理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年终核查资产总量,参与报废、验收及招投标工作。
二级管理为部门管理,由部门指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建立和管理本部门所使用的资产台账,配合一级管理办理验收、变更、检查、管理工作。
三级管理为资产使用人或指定管理的负责人。凡部门管理的资产、物品都要明确落实到人,建立个人台账,并负责使用、保管和养护。
第十三条 管理流程
(一)责任到人,建账管理。所有资产必须落实到人,明确责任,建账管理。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个人账卡,由个人保存,作为变动交接时的依据。实验室、机房、会议室、食堂、锅炉房等公共设备物品由所管理的部门指定管理责任人负责建账建卡。
(二)使用人和管理责任人,对使用和管理的设备、资产每月要清点和维护保养一次。教学、生产、生活设备要按日常岗位工作规范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三)资产所配说明书、图纸、保修单、维修单、大更改资料以及所附备用件,都属于设备技术资料,由学院二级管理人员负责,分类分台(套),收集整理保管,使用部门或使用人可借阅查看,按时归还。
(四)凡因工作变动、退休、调离、设备迁移(包括院内岗位变动),使用人和管理责任人都要与一、二级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调整台账资料,实行互动管理。离职人员,人事科要确认其办完交接手续清单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五) 每年12月开展资产清查,一是检查资产三级管理情况,二是核对资产变动情况,如新购、报废等;三是学院一级管理与财务部门核对总账,做到资金账与实物账相符。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范围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我院可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凡属下列条件之一的资产可予以报废
(一)经过大修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作要求和质量要求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无利用价值的。
(三)无大修价值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无法进行改造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十六条 报废程序
(一)由责任人和使用部门提出报废意见,填写《资产报废申请表》(附表)。
(二)由学院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或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并估值。
(三)提交学院研究,院长批准后,上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手续齐备后,由学院一级管理统一组织处理。
(五)处理报废资产所得资金,一律上缴财务部门。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报废的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报废处理,已批准报废的资产不得继续使用。
第五章 资产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资产丢失或被盗的,一律按资产使用年限折旧后的标准赔偿。
第十九条 对设备不熟悉,盲目操作使用或故意破坏造成资产损坏的,由当事人按维修费标准赔偿。
第二十条 因工作变动、退休、离岗,未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由当事人按原值赔偿。
第二十一条 资产发生流失、被盗,除当事人赔偿外,应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资产赔偿由学院二级管理人员根据学院赔偿意见下发赔偿通知,财务部门在当事人工资、津贴中扣除。如损坏资产者为学生的,班主任责令学生本人恢复资产原状,不能恢复资产原状的,按资产使用年限折旧后的标准赔偿。
第六章 资产界定、内外借用
第二十三条 凡属赠送、奖励或集购资产都属学院资产,均纳入三级管理,并建账建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能据为己有。
第二十四条 借用资产。部门之间因工作需要借用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院外出租、出借,必须事先上报湖北省财政厅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经批准资产出租、出借后,资产保管人员负责催还。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一律不得擅自借用学院资产。
第七章 资产维修保养
第二十六条 资产维修保养由三级管理责任人负责,二级管理和一级管理负责督促落实。
第二十七条 日常维修保养时,按说明书或技术资料规定的要求进行。大中修项目要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由管理责任人或使用人根据技术要求,写出大中修计划,说明大中修时间、重点部位及所需费用,报院长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附表:资产处置申请表